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伍小強)“法官,我明白了,我會好好接受教育改造的,以后不會再使用暴力來解決家庭問題。”近日,雨湖區人民法院執行完畢一起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,成功將實施家暴的被執行人送進拘留所“教育改造”十五天。
肖某與陳某為夫妻關系,近年來,陳某多次對肖某實施家暴行為,同時伴隨著恐嚇、威脅,肖某一直生活在恐懼之中。為保障人身安全,肖某選擇報警并提供家暴視頻及派出所多次接處警記錄訴至法院,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。
雨湖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,禁止被申請人陳某對申請人肖某實施家庭暴力,包括但不限于毆打、恐嚇、跟蹤、騷擾等行為。
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以后,被申請人陳某仍然到申請人肖某工作的地方實施騷擾、恐嚇、搶奪等違法行為,致使申請人肖某無法開展工作。申請人肖某無奈,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進入執行程序后,雨湖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陳某送達強制執行法律文書,傳票傳喚其到法院接受調查。
但是被執行人陳某未按期到達法院,并在與法官的電話溝通過程中繼續威脅申請執行人肖某。隨即,法院作出對被執行人陳某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書,并向當地派出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。當天18時,派出所成功拘留被執行人陳某。
該案件為湘潭地區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案件,既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,又用法治力量有效維護良好家庭風尚,震懾家暴實施者,起到“打擊一起,教育一片”的社會效果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》
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,教育、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。
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,保護當事人隱私。
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殘疾人、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、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,應當給予特殊保護。
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,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,人民法院應當受理。
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,應當送達申請人、被申請人、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。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,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。
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,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、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責編:馬志軍
一審:馬志軍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